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