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研究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草案修改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将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案的修改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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