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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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第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立法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
第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实行统一审议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机...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第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需要...
第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七条 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八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
第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
第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
第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
第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第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
第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
第十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第十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研究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当经两次常...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规案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问题较多的,可以经三次...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经主任会...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分组审...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有...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
第四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废止规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人民...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该法规草案文本、法规草案说明、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议:
(一)是...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应当在...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释义和译本的审定。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在法规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