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