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通过和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通过和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