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和批准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郑州晚报》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郑州晚报社应当在接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在《郑州晚报》上全文刊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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