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在法规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