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