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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