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送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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