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