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作出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