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前款规定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条文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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