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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