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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