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