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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