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