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地方性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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