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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