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规案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问题较多的,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或特别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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