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