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