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