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九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