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八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八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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