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六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立法法》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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