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常务委员会报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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