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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