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