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