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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