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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