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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