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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