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