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7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00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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