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涉及跨市区、县(市)、上街区的,应当征求相关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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