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园林、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