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