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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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
第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
第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条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市...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契约,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契约...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
(一)...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
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
(...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鉴证、立契、过户...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产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应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时...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价值评估行业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或其他非产权人的使用人对使用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
(二)擅自开设门...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房屋,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内增加固定设备,应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承租人不...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公有房屋定期进行检查,做好修缮和养护工作,确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缮。经出租人...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专用公用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
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出租人需修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双方应就修缮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治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或者其他非产权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纠正、拆除、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第五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