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