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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