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