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条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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