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