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