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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