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