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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