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
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有产权纠纷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纠纷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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