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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